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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世界投资者周

发布时间:2023-10-23 16:56:45    浏览次数: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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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投资者周(Word Investor Week,简称“ WIW”)是由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简称“IOSCO”)牵头组织的为期一周的全球性运动,旨在提高人们对投资者教育和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并强调证券监管机构在这两个关键领域的各项举措。

“2023 年世界投资者周系列活动将于1023日至27日陆续展开,本次世界投资者周活动主要围绕投资者风险应对能力可持续金融两大主题,旨在增强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传递理性投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理念。

 募集——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者VS私募基金的双向匹配 


导言

 
“私募”属性使得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方式及相关事项,有着较股票投资等标准化产品更为严格的要求。那么,哪些投资者才能投资私募基金、投资者如何选择风险适当的私募基金产品、经营机构在此过程中有何义务?本文在简要概括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基本内容后,将从合格投资者、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等角度对此进行分析与总结。
 
 

目录

 

一、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的基本内容

 

二、投资者准入:合格投资者及分类

 

三、私募基金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

 

四、结语

 
 

一、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的基本内容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自2010年以来,我国相继在A股、股指期货、基金、新三板等领域的监管及自律性文件中引入了该项制度,《证券法》也于2019年修订时首次在法律层面引入适当性概念[1]
 
关于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蕴含的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应当包括投资者、经营机构、监督机构三方主体之间的关系。其中,基金经营机构包括基金募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基金监督机构,如本系列首篇文章所述,指证监会及基协。具体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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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适当性内容,笔者理解,应包括以下方面:
 

1、投资者准入:合格投资者制度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是一种市场准入制度,重点是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者进入私募基金市场、购买私募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以下简称“基金产品”)等,不满足条件的投资者被排斥于私募基金市场之外,体现了“买者自负”原则。投资者需要提高风险防范及自我保护意识,以提高自身的投资决策能力。
 

2、经营机构适当性义务:识别投资者及产品,并进行风险匹配

 
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交易双方信息存在不对称,因此基金经营机构需要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以弥补投资者的信息劣势,即“卖者有责”原则,是对“买者自负”的补充。基金经营机构需要了解潜在投资者以确定其类型及风险承受能力(以下简称“KYC”,即,Know Your Client,了解你的客户),并在划分其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后,才能向投资者推荐匹配的基金产品。
 

二、投资者准入:合格投资者及分类

 
 
根据基协发布的《2020年私募基金统计简报》,截至2020年末,自主发行的私募基金出资人结构中占比(以出资金额为基数)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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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其需要:(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2)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3)符合相关资产及行业等标准。
 

1、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

 
根据证监会关于私募基金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合格投资者根据主体形式的不同,在资产、行业等方面需要满足相应的细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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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格投资者的分类

 
基于具体组织形式、资产能力等不同,合格投资者又可分为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相较于专业投资者而言,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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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所述的“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三、私募基金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

 
 

1、KYC

 
募集机构需要通过如下程序进行KYC,以识别投资者类型:
 
(1)投资者填写信息表以确定具体类型
 
信息表需要针对投资者主体性质(如,自然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等)的各自特点,由募集机构进行分类制作,并相应提供给投资者进行填写,填写形式可为纸质化或电子化。
 
募集机构须在核查工作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以及投资者类型告知投资者。
 
(2)风险测评以判断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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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划分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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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普通投资者与基金产品的适当性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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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例外情形

 
上述适当性匹配中存在一种例外情形,即普通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
 
鉴于基金产品不确定性的收益特征,上述超风险购买意愿可能使得投资者承担更高风险。为最大限度缓解基金经营机构后续可能面临的风险,针对该种情况,基金经营机构需要严格履行如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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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实质体现了“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市场交易原则。在审查合格投资者的准入资质、合理选择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当的基金产品过程中,投资者与基金经营机构需要互相配合并履行各自相应的义务。
 


——引自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网站 作者:龙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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