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九条退市新规细则标准主要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以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标准,同时还涵盖了主动退市的情形。以下是对这些标准的详细阐述:
一、交易类强制退市
1、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一定数量,如沪市主板为500万股,科创板为200万股。 2、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 3、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均低于一定数量,如沪市主板为2000人。 4、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
二、财务类强制退市
1、上市公司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退市情形的,如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等,将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若上市公司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退市情形,将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三、规范类强制退市
1、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将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或者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或者因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交易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同样将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若公司在退市风险警示后一定期限内仍未改正相关问题,如2个月内仍未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或符合要求的年度报告等,将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四、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1、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2、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严重影响上市地位的,其股票同样将被终止上市。
五、主动退市
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后,可以主动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撤回其股票在交易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此外,还包括公司因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等主动终止上市的情形。 |